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或有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並得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其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部分工時,指工作時間較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