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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