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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考量領域或科目特性、學習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採多元評量,並於平時及定期為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紙筆測驗、實作評量、檔案評量、電腦測驗、行為觀察、晤談、口述(手語、筆談)、報告、資料蒐集整理、創作與賞析、藝術展演、自我評量、同儕評量、校外學習、標準化測驗、作業評定或其他方式辦理。
學校因應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應提供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其評量調整措施,應視該領域或科目之學習目標及學生之身心條件彈性為之,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動機及行為,納入評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