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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職場實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與實習合作機構充分溝通及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