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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包括創造力、領導才能、情意發展、獨立研究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