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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以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樂器
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
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以及遊
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
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
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