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
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之考
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
務觀念等項考查之,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