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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