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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