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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智育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蒐
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
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