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為促進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請具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研究。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鼓勵教師進行相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