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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源辦理,建立長期追蹤輔導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作,應予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