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演藝公司或商號非經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演藝社團或財團非經檢附核
准設立登記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不得經營或辦理演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