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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準用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藝術團體或個人之活動,得比照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