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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著有
貢獻者,主管機關得予左列之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
二、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