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 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普通學科教師: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學系 (所) 畢業,並曾修習任教科目
本學系相關學系或相關輔系者。
二、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學科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二十學
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