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 (所) 畢業,並曾修習相關類 (組) 專門
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其未修習專門科
目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准予試用教師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