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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合格之教師,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教師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