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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辦
理,其餘皆由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