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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