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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