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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獎勵美術作家,全國美術展覽會設置獎勵金。獎勵金之用途如左:
一、選購陳列展覽之現代重要作品,送國立美術機構永久陳列收藏。
二、製發參加展覽作家紀念獎狀,或用他種方式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