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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