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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為提高美術水準,鼓勵創作,得每三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全國
美術展覽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