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圖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研究工作七
年以上著有成績,在學術上確有貢獻,對圖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省、市立圖書館研究員、副研究員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
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縣、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
上著有成績者。
四、縣、市立圖書館編緝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
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鄉、鎮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
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六、省、市立圖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七、省、市立圖書館幹事,縣、市、鄉、鎮、市立圖書館組長、幹事均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