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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市、縣市立圖書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
並分別受各該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鎮、市立圖書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