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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圖書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
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省、市立圖書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圖書館得設置編緝各
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