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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圖書館應設左列會議:
一、館務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組織之,開會時
以館長為主席,討論業務改進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二、輔導研究或推廣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及各該地方有關之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組織之,開會時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圖書館之有關輔導或推
廣事項,每半年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