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藝術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大學有關科系畢業,曾任藝術教育或社會教
育工作七年以上,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藝術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縣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與藝術有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
教育或社會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省、市立藝術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三
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藝術館幹事,縣、市立藝術館組長、幹事、助理幹事,均須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