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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藝術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並得附設戲劇、美術、音樂
等教育研究社或實驗團 (隊) ,其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