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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置省市立藝術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
稱上冠以所在地地名。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藝術館一所。各鄉 鎮、
市如經費充裕亦得設置鄉、鎮、市立藝術館。鄉、鎮、市立藝術館規程由
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