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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社會教育館職員之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七年以
上著有成績對社會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省市立社會教育館編纂輔導員縣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縣市立社會教育館編審輔導員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
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社會教育館各組組長鄉鎮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社會教育館幹事縣市立社會教育館組長幹事均須師範學校畢業
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