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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市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
。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館館長之指揮並分別受
各該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縣市立社會教育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