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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會教育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輔導組
四、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其工作實施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