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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社會教育館經常費分配標準,薪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費及設備費
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