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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會教育教材、通俗讀物送請審查時應送稿本一式二份,社會教育教具應
檢送樣品二件附具製作圖樣及說明書各二份,並應註明發行人及著作人或
發售人及製作人之姓名及出品定價。
前項發行人或發售人,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並領有登記證或執照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