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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審定執照,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定價。
四、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五、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
六、適用範圍。
七、審定日期。
八、執照號數。
九、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