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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各教學節目,應遴聘優良教員主講,並按各科
教材內容,排定教學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