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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學校應裝置廣播及電視接收設備,並得設置閉路電視,實施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