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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社會教育館應以推行家庭教育列為重要工作,並分別按照第八、九條
所列各事項辦理三種以上,其他各級社會教育機關均應各就所長推行家庭
教育,並分別按照第八、九條所列各事項辦理兩種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