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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語推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師範學校,應設國語科目,講授並練習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應用,並得
設國語科或國語專修科,培養國語師資及國語推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