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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年為單位。上下學期之平均操行分數為學生之
學年操行成績。
操行成績第一學期未達六十分者,應經訓導會議為退學與否處分之決議,
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學生操行成績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以六十分及
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