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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丙等以上為及格,丁等為不及格,不及格者
得視其實際情形於學期或學年結束時,分別令其退學或予留校察看處分,
並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退學處分應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