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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曠課已減操行成績,不再
扣學業成績分數) :
一、全學期不缺、曠課者 (即全勤) 加五分。
二、曠課每一小時減一分。
三、事假缺席十二小時者減一分,病假缺席二十四小時者減一分,但持有
醫生證明者不扣分。公假、婚、喪、分娩假均不予扣分。婚、喪假以
七天為限,分娩假以一個月為限。除公假外,合計缺席時數超過全學
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四、遲到二十分鐘以內者為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視同缺席。
五、遲到每滿十二次扣操行成績一分,每滿六次扣零點五分。未滿六次部
分免扣操行成績。
六、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全勤加分。
七、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二十一小時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