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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凡非前條所規定之原因而經核准有案,必須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及
格標準之下,依其實得分數計算,其得分超過及格標準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