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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凡學生在一學期內缺席各科目之時數超過各該科目總實際教學時數三分之
一時,不得參與各該科目之學期試驗,如其各科目缺席時數之和超過全學
期內實際總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學期試驗,其部分或全部科目
之學期成績均分別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