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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職業科目之實習課程以不另舉行學期、學年試驗為原則,其成績計算方式
如左:
一、以平時成績作為學期成績。
二、第一、二兩學期成績之平均數,作為學年成績。
三、各學年成績之平均數作為結業成績。
四、凡學生在一學期內缺席實習課之時數,超過總實際實習時數三分之一
時,其實習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五、實習科目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應留級重讀
。
六、實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七、實習成績之評定,依左列規定項目及標準辦理之:
(一) 出席勤惰:占百分之二十。
(二) 學習精神:占百分之二十。
(三) 操作技術:占百分之四十。
(四) 實習報告:占百分之二十。
學生如具有該實習科目之技術檢定丙級以上證書者,得由任課教師安排其
實習服務,依其服務成績,作為實習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