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考核、出席考勤
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
,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