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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每科目之一、二學期成績平均數,作為各該科目之學年成績,如同一科目
在一、二兩學期內每週教學時數不等時,應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別計算
之。其所得一、二學期成績之平均數,即為該一科目之學年成績。倘某一
科目經規定為學期課程者,則以其學期成績作為學年成績。
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
年成績以六十分及格論。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一年級基礎科學成績,基礎理化占百分之五十,基
礎生物、基礎地球科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