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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實施空中教學者,其各科實習實驗科目仍
須到校上課,其每一科目之教學總時數均準用前條之規定。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二次;國文及
社會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一次。每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
授於假日或夜間到校實施。